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总则
(一)本标准包括检测机构资历及信誉、主要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管理水平等内容(见附件1:主要人员配备表;附件2: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 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
二、标准
(1)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且均具有15 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2)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5 个专项资质和其它2 个专项资质。(4)社会信誉良好,近3 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1)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具有8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2)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4 名(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 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2 名,且均具有2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3)技术人员不少于150 人,其中具有3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0 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 人。(1)质量检测设备设施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9 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1)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并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2019 要求。(2)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1)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2)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6 项专项资质,应当具有3 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4)社会信誉良好,近3 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1)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具有5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2)主要人员数量不少于《主要人员配备表》规定要求。(1)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基本齐全,检测设备仪器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1)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2)有信息化管理系统,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承担所取得专项资质范围内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八)本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检测试验、检测数据处理、检测报告出具和检测活动技术管理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