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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0-06-18  浏览次数:1444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

        第十四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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